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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58 数罪并罚(2 / 2)

所谓“时势造英雄”。所思所想,所作所为,因时因势而变。非事到临头,后事如何,不可尽知也。


“将陈王宠与淮泗诸王,往来书信,悉呈甄都。”曹孟德已有定计:“命侍御史,上疏劾奏。淮泗诸王,阴结盟约,有违‘左官附益阿党之法’。”


“喏。”程昱领命。


所谓“左官附益阿党之法”,乃是“左官律”、“附益法”、“阿党法”等,一系列限制诸侯王权之律令总称。


《汉书·高五王传·燕灵王刘建传》曰:“自吴楚诛后,稍夺诸侯权,左官附益阿党之法设。”


其一。“仕于诸侯为左官”。注曰:“人道右上,今舍天子而仕诸侯,故谓之左官也。”今汉以“右”为尊,以“左”为卑。出仕朝廷,称右官,仕任诸侯,为左官。


前汉时,左右尊卑,泾渭分明。出仕诸侯,受诸多限制。譬如,不能居于京城,不能擢为朝官,诸侯犯法,需连坐论罪等。且不经中央派任,而私仕于诸侯,即为“左官罪”。《汉书·严助传》,记有外与诸侯私交,而被弃市之案例。


如此可知。蓟王当初,不过十里少年。万幸求得“便宜行事”之权。且凡有封赏,皆上表朝堂,请天子下诏。故有“表赐”,“另表”二字。


其二。《汉书·诸侯王表》曰:“设附益之法。”注曰:“封诸侯过限曰‘附益’。或曰阿媚王侯,有重法也。”


乃指,朝臣交结诸侯,助其获不正当得利,或受诸侯王贿赂,皆为“(阿)附(受)益”,重者亦被弃市。


其三。“诸侯王有罪,傅、相不举奏,谓之阿党。”


所谓阿党,是指诸侯有罪,傅相不举报,则傅相有罪,重亦至弃市。


三罪之外,还有“出界罪”。


诸侯王,擅出国界,依法降为侯爵,或“耐为司寇(司寇,戍边御寇二年,劳役之一种)”,情节严重,可处死刑。


曹孟德,命曹党群起上疏,劾奏淮泗诸王,犯『左官附益阿党之法』。看似不分轻重,将三罪并列,欲数罪并罚。实则,玄机暗藏。


曹氏父子,欲大兴“阿党法”:诸侯王有罪,傅、相不举奏,则犯阿党之法。轻者免官,重至弃市。


料想,淮泗诸相,遂为王太师门徒。且自赴任,治国安民,颇有政绩。虽不至弃市。然阿党去官,在所难免。


循二党惯例。王党去官,必由曹党补全。


如此,当可除徐州四相,暗通吕布之祸。


且曹孟德所呈罪证,亦有取舍。涉及前朝传位旧事,一概不提。淮泗诸国往来,则事无巨细,大书特书。


其用意,不言自喻。


奈何铁证如山。尤其往来国书,皆有玺印,无从狡辩。书报甄都,朝野上下,一片哗然。


正如“推恩令”、“左官律”、“附益法”、“阿党法”、“出界罪”等。


削诸侯、抑豪强、夺相权。汉廷多措并举,乃为最大程度,限制宗室王权。行中央集权。


涉及汉室大位。便是少年天子,亦不敢掉以轻心。


恰逢朔望大朝,百官列席。


董侯遂命御史中丞荀彧,将侍御史上疏,当殿诵读。稍后,又将淮泗诸王暗行不轨之罪证,公之于众。


可想而知。必引口诛笔伐,群起而攻。


义愤填膺,乃至声泪俱下,比比皆是。


见时机已到。董侯居高下问:“太师,以为如何?”


“回禀陛下。”王太师持芴奏对:“淮泗诸王,犯『左官附益阿党之法』。皆有实证,宜交有司论罪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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